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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退。收楼是购房人一项最大权利,符合收楼标准才收楼。如果认购书直接约定购房人将此重大权利委托给开发商,相当于让购房人放弃收楼的权利,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谢某购买代装修的房屋,签订认购书后,发现里面约定委托开发商收楼并直接交付给装修公司。谢某认为不合理,执行标准也未约定,起诉退还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书虽然约定开发商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公示,但装修标准未公示。双方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定金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谢某与景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哪一方责任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庭审陈述,谢某与景某公司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是包装修交付。景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装修委托等文件不在开发商所提交文件的范围,且《认购书》中也载明景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公示,并未载明对装修委托等文件进行公示。因此,景某公司认为谢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已经对涉案房屋的装修等事宜明确知悉,缺乏依据。根据谢某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谢某同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对委托景某公司验收房屋并交付装修的流程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谢某、景某公司及负责对涉案房屋装修方理应进一步协商消除分歧,但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从景某公司要求挞定以及谢某要求景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结果考量,双方已无进一步协商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造成上述后果,不可归责于一方。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谢某诉请返还定金3万元、首付款55万元和维修基金9160.2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谢某诉请景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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